ldquo表白rdquo法

01

“表白”法律指南来了!操作不当,小心坐牢!

又到一年一度的啦!

朋友圈的红包,鲜花、礼物、誓言等

一大波狗粮也纷纷来袭……

作为网络情人节

自然受到广大年轻人的热烈追捧

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

小编为大家准备了这几个法律小tips,

让您安心过好~

5月20日当天提出分手,结果男友给了我几个耳光,这算人身攻击吗?

答:人身攻击是一个生活用语。在法律上,这种行为叫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等人身、财产权益。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男友给女友几个耳光实际上侵害了女方的健康权,男方是侵权人,女方是被侵权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如赔礼道歉、赔偿医药费等。

准备在当天表白的时候“壁咚”,这会构成性骚扰吗?

答:“壁咚”是指相互熟识并有点意思的男生对女生的一种强吻,电视剧中经常会出现此类情节。但是“壁咚”其实是有风险的,会不会构成性骚扰,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男女双方正处于恋爱中、或者男生正在追求女生中而女生也没有明确拒绝等,这个时候进行一个“壁咚”似乎可以增进感情,也并不构成性骚扰。

如果一方正在追求另一方,另一方并没有答应,或者说纯粹就是一方单相思,此时“壁咚”就会涉嫌性骚扰,搞不好会被起诉。

“”这一天,看到别人都有对象,我也想有人陪伴,请问租个对象违法吗?

答: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很明显,一个自然人不可能成为租赁合同的对象。在这个意义上,租个对象是不合法的。其实,租个对象,可以比照民法的劳务合同,即我租个对象,双方成立劳务合同关系,他提供了劳务,我应当支付报酬。综上租个对象客观上存在,道德上违反了相关伦理,但又不好界定此类行为的性质。在此,律师只能提示风险,即在这个过程中要防止人身财产受到侵害,防止遭受性侵。

这天男方在女方宿舍楼下高调表白,在法律和道德上都允许吗?

答:这个行为在未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等后果的情况下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在未违背社会风俗的情况下,没有禁止性约束,但需要强调的是公共场合的高调表白需把握尺度,避免给对方或其他公民带来不适。

恋爱期间发给女方的“”、“”红包,分手后,还能要回来吗?

答:结合在现实生活中,恋爱中的男方为表达对女友的爱,主动为女友购买财物或给予女友金钱供其生活、消费等的情况不在少数,这种没有形成债权债务合意的支付或给予行为,在法律上应视为对对方的赠予。分手后不存在返还问题。

恋爱期间双方对于金钱及其他财物的管理和使用比较随意,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就很难认定。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便是在恋爱期间,对于大额金钱或贵重财物的管理和处置,都要注意保存证据,证实真实意思的表达,避免伤财又伤心。

怎么样,看完了这几个问题,是不是觉得学点法律还是蛮有用的!好啦最后祝各位快乐,有情人终成眷属!

02

法律提醒:   “”“”等数字有着关于爱情的美好寓意,但如果用于丈夫婚内给其他女性“爱情转账”时,这事就微妙了。   鄞州法院最近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妻子发现丈夫持续给异性大额转账,而且频繁用到这些“爱情数字”,先是火速离婚,接着将前夫和那名女性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所有转账钱款40余万元。

  小周(男)和小吴(女)结婚多年,育有一子。

  某天,小吴无意间发现小周的支付宝有一条奇怪的转账记录,额度是元,收款方头像是位女性。

  小吴知道这种额度的转账意味着什么。冷静下来后,她又细查了   拿着这些转账记录,小吴找小周摊牌。小周坦白,他和该名女子贾某1年多以前便开始不正当交往,其间陆续有发红包、转账等情形。

  半个月后,小吴和小周协议离婚。离婚半个月后,小吴以小周和贾某交往过程中的金钱往来是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基础上进行的非法处置为由,将小周和贾某诉至鄞州法院,要求贾某返还小周非法处置的夫妻共同财产。

图片来源包图网图文无涉

  法庭上,双方就各自的主张提供了证据并展开了法庭辩论。

  被告贾某主张小周转账的“”“”等合计00余元属于赠与,但均系小额支出,不宜认定为小周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的重要处理决定,不应返还。小吴主张的其他金额,则有小周归还她的借款、归还她为小周支付的消费款、返还的投资款等多种情况,也无返还必要。

  被告小周则称:原告小吴说的都是实情,其给予贾某的钱款应当返还给小吴。

  鄞州法院经庭审,充分听取双方诉辩意见,并经过证据认定等环节,做出一审判决:小周与贾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贾某应返还小吴40余万元。

裁判理由

  小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贾某发生大量、频繁的经济往来,且其支付给贾某的款项中有多笔“”“”“4”金额发生,这些金额的特殊含义均为一般公众所明知,而贾某多次接收这些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却并未拒绝,由此可以认定小周和贾某之间的经济往来并非正常的经济往来。

  小周的主要收入来源系工资薪金,其在一年多时间里仅仅转账给贾某的款项就多达四十余万元,并不正常。

  贾某称除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总计00余元为赠与外,其余为借款、投资款或小周返还其代为支付的款项,但并无任何证据,认定小周给予贾某的款项构成赠与。

  小周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了小吴的合法权益,贾某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小周赠与的款项,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基于小周愿意将其支付给贾某的全部款项返还给小吴,综上,鄞州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贾某不服向宁波中院提起上诉,宁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贾某已将钱款返还给了小吴。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现实中,违背忠诚义务的一方往往不仅在情感上背叛另一方,更有任意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存在,使得尽到忠诚义务的一方在承受情感打击的同时,面临其合法财产权利被侵害的风险。

  本案中,鉴于小周赠与贾某的款项属于小周与小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共有财产,小周无权以个人名义处分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且该行为明显违背公序良俗,为此,法院认定小周与贾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贾某应当返还因前述赠与合同取得的财产。

  该案的裁判系对违背忠诚义务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赋予尽到忠诚义务的一方以合理途径保障其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权利,具有维护家庭伦理、正面引导社会道德风尚的作用,是践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来源:襄阳律事帮法律发言人(ID:lawspeak)法务之家中国普法包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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