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小妹
因为一时贪念,从外地来江阴打工的小伙魏某惹祸上身。他在路边捡到一张背面写有密码的银行卡,没有交还银行也没有报警,擅自将卡内的元现金全部取走,留作己用。殊不知天上可没有白掉的馅饼!
案情介绍
年11月24日晚间,在祝塘一家工厂打工的魏某在下班回家的路上,捡到了一张绿色的银行信用卡并将其带回了家。第二天他翻看银行卡时,竟发现卡背后写着一串疑似密码的数字。抱着试一试的态度,魏某来到银行的一台ATM机前,按照卡上的数字输入密码,令他吃惊的是,密码是正确的。由于月底手头紧,魏某毫不客气地将卡里的元现金取了出来,并将卡片随手扔掉后就扬长而去。直到失主侯女士通过银行短信提醒发现自己的卡被他人取走了钱报警之后,魏某才被抓获。但这些不义之财早已经被他用来请客吃饭、歌厅唱歌等等开销花光了。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魏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裁
判
说
理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魏某冒用他人信用卡,
数额较大,
其行为确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被告人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魏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部门的意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主审法官:庄建定
江阴市人民法院刑事庭
法官评析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达到元以上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刑法》中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换言之,信用卡、借记卡都属于法律规定的“信用卡”范畴。虽然魏某在事后退还了被害人侯女士全部损失,但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
法
官
提
醒
”
一方面,大家要注意银行卡及各类账号、密码的设置和保管,及时掌握银行卡内资金变动情况。为了安全,设置的密码不要是生日、电话、身份证号码等容易猜测或过于简单的数字,切记将账号与密码分开保管,一旦发现银行卡遗失,要立即挂失。另一方面,对于捡到银行卡这类物品的朋友,要及时上交银行等相关工作人员,切勿因一时贪念惹“祸”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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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第一款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款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供稿单位:江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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