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少为出诊的医院 https://m-mip.39.net/baidianfeng/mipso_8505703.html
来源:法眼观察
声明: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
:
律所主任及合伙人:为您律所里的律师提供一个学习交流的平台吧:依法治校、高校管理法治化及高校干部法律风险控制暨高等学校治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邀请函
昨天,朋友圈里都在晒红包。普通人在红包中看到了浪漫,看到了爱情,职业病的法律人更多的是看到了法律问题。发红包属于什么性质?男女朋友间无论金额大小都属于赠予吗?这不是法律人多虑,而是生活中就有这样的案例。广州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
恋爱期间的大额红包到底是附条件的赠与还是不附条件的赠与?连一审法院和二审都有不同的认识。一审认为应该还,二审认为不该还,理由是这就是赠与,既不是附条件的赠与,也不是彩礼。为了更清楚的了解案情,笔者上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找到了该案判决,感兴趣的可以了解下。另外,有些媒体显然是没有仔细研究过判决,把基本案情都搞错了。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粤01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某,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胥某某,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蒋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粤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粤民初号民事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蒋某某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的转账行为属于好意惠施,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蒋某某向王某转账是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恋人之间的一方以增进私人情谊为目的,无偿为另一方提供金钱的情况,双方无法设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属于恋爱期间的好意惠施,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蒋某某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2.一审将本案与()粤民初号案混同处理,显属不当。蒋某某所转款项,大都已用于双方恋爱期间的花销,被二人挥霍,包括购买生活所需品、飞机票、礼物、奢侈品、酒店住宿、旅游等。一审认为已在()粤民初号案中予以扣减,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不能与前案混同处理。3.我方并不认同蒋某某认为的本案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蒋某某并无证据证明其向王某转账的26笔款项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蒋某某答辩称:1.一审的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驳回王某的上诉请求。2.本案我方要求返还的款项只是赠与行为的一小部分,其他款项均没有证据证明。蒋某某是基于想要和王某结婚的愿望,是附条件的赠与。3.蒋某某赠与的金额远远超过恋爱关系中正常和适当赠与的限度,是准备结婚才给予的,在另一关联案件及本案是确认的。蒋某某期待的婚姻未达成,王某缺乏占有的合理依据。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当受赠的一方拒不返还时,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财产。4.王某一再向蒋某某索取财物的行为也违反法律规定,显然超过了恋爱中赠与的限度。
蒋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王某向蒋某某返还借款本金.52元;二、王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蒋某某、王某双方在年3月初确立恋爱关系。同年4月18日,双方在广州举办了订婚宴席。同年4月中旬,蒋某某、王某开始同居直至年11月,同居期间,蒋某某、王某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双方于同年11月分手。
年6月8日至年4月29日期间,蒋某某多次通过其卡号为62×××48的账户向王某转账合计.28元,具体如下:1、于年6月8日转账元;2、于年7月27日转账元;3、于年8月5日转账元;4、于年8月22日转账元;5、于年9月5日转账元;6、于年9月24日转账元;7、于年10月8日转账元;8、于年12月23日转账元;9、于年12月24日转账元;10、于年12月24日转账元;11、于年1月8日转账0元;12、于年1月20日转账00元;13、于年2月7日转账00元;14、于年3月9日转账00元;15、于年3月18日转账.88元;16、于年3月21日转账元;17、于年4月5日转账元;18、于年4月7日转账1元;19、于年4月9日转账元;20、于年4月16日转账.88元;21、于年4月17日转账.88元;22、于年4月17日转账.88元;23、于年4月17日转账元;24、于年4月17日转账20元;25、于年4月18日转账.88元;26、于年4月29日转账.88元。
一审庭审中,1、蒋某某为证实王某以各种理由向蒋某某要钱,出示双方部分 张某某
审判员 叶某某
审判员 年 某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朱某某
小编推荐两大法律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