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辑安部聪一郎典田掾劝农掾的职掌

“出土文献与战国秦汉地方行*研究新境”专辑

按语:制度史作为传统的史学命题,得到几代学人浓墨重彩的书写;但由于史志中有关地方制度的记载匮乏,研究多集中于中央。上世纪后半叶至本世纪初,是全国各地楚、秦、汉、吴、晋简牍“爆炸式发现期”,相当一部分简牍为郡县行*系统或与之平行的屯戍系统文书档案,为战国秦汉至三国西晋地方行*研究注入了新鲜血液。借助出土简牍,配合石刻、铭文、封泥、印章、壁画等材料,重新思考基层行*相关问题,已经有诸多学者提供了示范性研究。有鉴于此,先秦秦汉史   入钱毕民自送牒还县不得持还乡典田吏及帅(柒·背)

[简12]中乡大男区米隹故户下品出钱四千四百侯相 嘉禾六年正月十二日都乡典田掾蔡忠白(柒·正)

入钱毕民自送牒还县不得持还乡典田吏及帅(柒·背)

[简13]中乡大男文谊故户下品出钱四千四百侯相嘉禾六年正月十二日都乡典田掾蔡忠白(柒·正)

  入钱毕民自送牒还县不得持还乡典田吏及帅(柒·背)

[简14]中乡大男朱生故户下品出钱四千四百侯相嘉禾六年正月十二日都乡典田掾蔡忠白(柒·正)

  入钱毕民自送牒还县不得持还乡典田吏及帅(柒·背)

[简15]中乡大男陈故户下品出钱四千四百侯相 嘉禾六年正月十二日都乡典田掾蔡忠白(柒·正)

入钱毕民自送牒还县不得持还乡典田吏及帅(柒·背)

作者供图

通览这15枚简,可以发现模乡简与前稿总结的模乡型书式一致,中乡简与都乡型书式一致。衹是模乡的新户下品简上,在钱额的末尾会带有“钱”字。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是中乡,但都乡典田掾为责任官吏,且日期为嘉禾六年正月十二日,这都和都乡型书式一致。另外,根据实物考察发现,这次出现的典田掾中,都乡为蔡忠、爰史两名,模乡为烝若一名,这与上次探讨的结果相同。模乡中例举的诸简,在《竹简〔肆〕》《竹简〔柒〕》中没有刊载背面的相关释文、图版,而且也没有注记,不过根据对[简1]的实物考察,可以确认实际上其背面并无文字记录。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判断剩余乡名不详的八枚都属于中乡。

[简16]侯相嘉禾(柒·正)

不得持还乡典(柒·背)

[简17]□□故户下品出钱四千四百侯相 嘉禾六年正月十二日都乡典田掾蔡忠白(柒·正)

钱毕民自送牒还县不得持还乡典田吏及帅(柒·背)

在[简16][简17]之外,还有柒·、、、、、背面都有文字记录,形式与[简8]~[简15]的中乡简是相同的。它们的出土位置分别是,简柒·—以内的简在Ⅱ区b坨(段)中的第56坨(以下关于出土位置,根据分布图、示意图上的标记,表示为Ⅱ区b坨○56)与同坨○57之间,简柒·—以内的简在Ⅱ区c坨?中,则属于Ⅱ区c坨?与同坨?之间。如前稿所述观点,“户品出钱”简最终采取了编缀成簿籍的形式,所以同坨或同一坨之间出现的形式相同的竹简,很有可能属于同一册书。实际上如下文所述,Ⅱ区c坨?中柒·—以内的相关简,从分布图、示意图来看都是同一册书,同坨中能确认乡名的45枚简中,全部是中乡的简,Ⅱ区b坨○56与同坨○57之间,能确认乡名的2枚简也一样都是中乡的。虽然衹有柒·的周边没有同一形式的竹简,但仍然可以大胆判断乡名不详的8枚都是中乡的竹简。

如以上所述,《竹简〔肆〕》《竹简〔柒〕》中的“户品出钱”简,确认有模乡36枚、中乡73枚。基于以上的研究结果,此次对书式进行以下修订并重新登载。

都乡型(都乡、中乡)

正面:乡[身分][姓][名]户品出钱[钱额]侯相   (确认符号) 嘉禾六年正月十二日(都乡)典田掾[姓][名]白

背面:入钱毕民自送牒还县不得持还乡典田吏及帅

模乡型(模乡)

正面:模乡[身分][姓][名]户品出钱[钱额](钱)临湘侯相 (确认符号)嘉禾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模乡典田掾烝若白

背面:无记载

接下来,讨论户品和身份的分布、书式的简上配置、简的分布与编缀状况及与其他简的比较。

①户品的分布户、品的种类和钱额与前稿所述相同,模乡、中乡均为故户上品一万二千、中品八千、下品四千四百,新户上品一万三千、中品九千、下品五千五百九十四。衹是这次无论在哪个乡中,都没有出现故户上品。对于上次没有确认的新户上品,这次通过对[简1]的实物考察,确定了户、品的差别与钱额。下面的是对各个乡的户品的分布状况的统计,并对前稿的表进行了改订。

*括号内是根据出钱数等推算出的户、品的数,包含在左侧数值内。

**贰·因兼具都乡型和模乡型特征,故作为例外处理,不包含在内。

前稿根据统计发现,“户品出钱”简中出现上品、中品的比率相比“户品明细”简中的比率相对较高,可以推定“户品出钱”简有可能并不是以所有的户为对象的。对于这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前述《竹简〔柒〕》中登载的Ⅱ区c坨?中,可确定有关于下品的集计简。

[简18] ?右一百六十一户下品出錢四千四百合七十萬八千四百(柒·)

Ⅱ区c坨?的出土状况在《竹简〔柒〕》下卷图三十三(第—页)中有说明。位置上,同坨中含48枚中乡“户品出钱”简,除1枚之外,[简18]位于最内侧。另外,如前稿所述,同坨的“户品出钱”简全部是中乡的简。根据同一张图,同坨中故户中品的16枚简(柒·~、、、)分布于同图右下方稍微偏一点的位置。剩余的32枚故户下品简中,除了1枚(柒·)以外,均分布在与中品的简相比更接近册书中心的位置。因此,可以认为同坨的简按故户中品、下品的顺序编缀,在下品的最后附有此集计简。因此可认为这枚简是中乡故户下品的集计简。据此可推测,目前能够确认的中乡故户下品简不到总数的三成。

不过将故户下品户这个数字与乡的总户数进行比较的话,不得不说这是一个相当大的数字。依据中例举的都乡上中下品的比率(上品19.7%、中品39.3%、下品41.0%),从下品户中推算作为“户品出钱”对象的中乡总户数为户。对于乡的总户数,根据以下吏民簿中的“集凡”简,可能有户至户左右。

[简19]?集凡乐乡领嘉禾四年吏民合一百七十三户口食七百九十五人(壹·)

[简20]□凡广成乡领吏民□□五十户口食二千三百一十人(贰·)

[简21]集凡中乡领吏民三百卌九户口食一千七十一人(肆·)

将中乡的户数记为户的[简21]的具体年份不明,不过其周边发现的纪年简大多都是嘉禾元年。假设到嘉禾六年,中乡的户数没有太大的变化,总计到户左右,那麽这个数字与之前推算的,作为“户品出钱”对象的中乡户之间没有太大差距,基本上中乡所有的户都是“户品出钱”的对象。侯旭东认为广成乡的户数有户。假如依据简19][简21]中的户口比率来推算的话,[简20]中广成乡的户数大致在~户之间。即使嘉禾六年的中乡户数大幅增加到这个水平,那么户也占其五成到七成之间。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不应将“户品出钱”的对象限定为一部分的户,应该将几乎所有的户都作为“户品出钱”的对象来考虑更为妥当。

②身份的分布与①相同,此次对前稿的表进行改订后,制成。

乡別、身分的分布(改訂)

州吏

郡吏

县吏

*吏

州卒

郡卒

大男

男子

大女

不明

合计

都乡

2

2

2

1

2

1

15

86

0

模乡

0

4

1

0

0

0

36

0

2

63

中乡

0

0

3

0

0

0

60

0

2

8

73

合计

2

6

6

1

2

1

86

4

*贰·因兼具都乡型和模乡型特征,故作为例外处理,不包含在内。

模乡、中乡追加了新的史料,不过其中吏的人数与都乡同样为5%左右,且其户品并不一定都相对较高,这点与前稿观点一样。需要注意的是,第一,模乡、中乡中出现了“大女”;第二,与都乡有相同书式的中乡中没有出现“男子”,而与模乡一样都记载为“大男”。笔者曾指出“大男”和“男子”在使用上的区别很可能是因为书写的人不同,可惜因为中乡简正面的保存状态大多很差,导致这点很难验证,衹能等待史料的进一步公布再作讨论。

③书式的简上配置这次新讨论的《竹简〔肆〕》《竹简〔柒〕》中刊载的“户品出钱”简,其正面的乡名也是从简头开始书写,到“侯相”为一整体。年月日以下到“白”,紧凑地写在简下方三分之一的位置,背面是以简头空出数字再进行书写的形式写出。从这些特点来看,简文书写的位置和配置与前稿讨论的内容是一致的。

另外,关于预留编缀部分的空格,此次继续通过整理实物考察和图版计测得出的结果,制成、。而是为了进一步比较而再次刊载,其中并没有追加新史料。

都乡型编缀部分空格的宽度

宽(㎝)

正面

背面

上部(枚数)

上部(枚数)

下部(枚数)

0.0

13

2

1

0.1

0

0

0

0.2

0

0

1

0.3

2

1

1

0.4

3

9

1

0.5

10

7

5

0.6

20

18

4

0.7

12

13

5

0.8

9

26

2

0.9

6

12

7

1.0

10

17

13

1.1

2

10

3

1.2

0

1

4

1.3

0

2

2

1.4

0

0

2

1.5

0

0

1

1.6

0

0

0

1.7

0

0

0

1.8

0

0

1

不明

43

4

14

平均(cm)

0.7

0.77

0.89

*粗体数字表示包含中位数的地方。

模乡型编缀部分空格的宽度(改订)

宽(㎝)

正面

上部(枚数)

0.0

22

0.1

0

0.2

0

0.3

1

0.4

3

0.5

4

0.6

4

0.7

5

0.8

2

0.9

0

1.0

0

1.1

0

1.2

1

1.3

0

1.4

0

1.5

0

1.6

0

1.7

0

1.8

0

不明

29

平均(cm)

0.29

*粗体数字表示包含中位数的地方。

中乡型编缀部分空格的宽度

宽(㎝)

正面

背面

上部(枚数)

上部(枚数)

下部(枚数)

0.0

0

0

45

0.1

0

0

0

0.2

0

0

0

0.3

0

1

0

0.4

1

4

3

0.5

3

13

7

0.6

4

10

2

0.7

6

16

2

0.8

3

9

0

0.9

2

6

0

1.0

0

1

0

不明

54

13

14

平均(cm)

0.67

0.65

0.1

*粗体数字表示包含中位数的地方。

对比这三个表,具有相同书式的都乡、中乡明显更倾向于在正面、背面设有空格,其所占空间基本相等。衹是,如果看背面下部,对于常留有一厘米空余的都乡来说,中乡没留空格的简超过六成,这是因为中乡常将背面的文面从下部编缀的位置向上紧凑书写所致,这是在都乡中未曾观察到的特征。关于空格,这次发现的模乡简中,也出现了在正面上部设有空格的情况,这点与之前提到的“大男”和“男子”的区别一样,有可能是因写手的不同而导致的,今后实物考察中仍需要对此继续调查。

④在竹简中的分布状况笔者已分析过《竹简〔柒〕》刊载的中乡简的分布以及从其中发现的册书状况。这次新出模乡简全部在《竹简〔肆〕》中刊载,衹是都是从坨的周围散乱的部分中发现的,没有示意图。但如果将简的编号与其他的示意图进行对照的话,可以判断其中33枚为Ⅰ区b段,3枚为Ⅰ区c段②。Ⅰ区c段②的3枚均是欠缺上半部分,不能判断户的种别和品等,而Ⅰ区b段的33枚中,新户上品1枚([简1])、新户中品13枚、新户下品15枚、不明7枚(含品等不明的新户1枚)全部都属于新户,且偏中品、下品。《竹简〔壹〕》~《竹简〔叁〕》中刊载的模乡简均为故户。且如前稿所述,基于实物考察,可以判定在模乡简的标题简(贰·8)之后,还继续编缀有贰·之后的5枚故户上品的简。所以至少模乡的“户品出钱”简,有可能是按故户上品、中品、下品,然后新户上品、中品、下品的顺序编缀成簿的。且如[简18]的例子中所见,各户品都应是附有集计简的。

⑤吏民田家莂与其他竹简间的关联此次新出“户品出钱”简里出现人物中,能判明姓名的有51人,如算上能判明名字一部分的则有71人,且此次没有同名同姓的情况。而在吏民田家莂中出现同一姓名者有7人,在“户品出钱”简以外的竹简中出现的有11人。但这其中几乎没有能依靠身份和居住地一致等信息来判断是同一人的例子。唯一称得上例外的,是[简13]與[简22](嘉禾吏民田家莂4?)及[简23](贰·)中出現的文誼。另外,嘉禾吏民田家莂在全长约50厘米的大木简上分了数段记载,这里把改段以“换行”和“下移一字”的方式来表示。并列在同一段中的内容,则衹换行而不“下移一字”。║是模仿“同”字的符号。

[简22]║郭渚丘男子文谊佃田八町凡五十八亩皆二年常限

其卅一亩旱败不收亩收布六寸六分

  定收廿七亩为米卅一斛四斗亩收布二尺

  其米卅一斛四斗四年十二月十日付仓吏李金

 凡为布一匹三丈四寸六分四年十二月十日付库吏潘有

其旱田

其熟田(4?)

[简23]税米十二斛║嘉禾二年二月廿九日曼溲丘大男文谊关邸阁郭据付仓吏*讳潘虑受(贰·)

  文谊所在的[简22]中的郭渚丘和[简23]中的曼溲丘,都是在其他缴纳赋税竹简中作为有关中乡的丘出现的。根据阿部幸信的研究,郭渚丘中每町的亩数比所有丘的中位数要大,每份田地的面积较大,有可能是位于平坦地块水边的丘,是较早被开发的土地。文谊的佃耕田在郭渚丘的32枚莂中,拥有第二多的亩数。但每町的亩数,在五十亩以上的五块田中是最小的,比郭渚丘的中位数要稍低。如果按照阿部的说法,每町亩数偏小的田地位于倾斜地面,与平坦地块相比是较迟被开发的,那麽文谊的田就是郭渚丘中较后开发的,可能是位于不便利的位置。[简23]登载的征收税米的斛数并不能算多。前稿指出,从居住在都乡邑下的杨樊的事情来看,“户品出钱”的对象包含从事商业活动者。杨樊与此次出现的文谊在户的种别和品等上,都被定为“故户下品”,但应该认为二者的情况有很大不同。

以上,对《竹简〔肆〕》《竹简〔柒〕》中新出的“户品出钱”简进行了整理。册书形状和书式简上配置的差异及写手的问题等内容,是对之前讨论结果的补充和发展。但都乡型中存在的都乡简和中乡简都与都乡典田掾相关,且根据[简18]的内容,乡中几乎全部的户都可能是“户品出钱”的对象,这个观点可以说是新的见解,特别是后者其实是对前稿的结论进行了修正。因此,如果考虑到这个制度的定位问题,今后还要继续特别留意。

对于都乡典田掾涉及中乡的问题,即都乡典田掾将中乡、都乡合并处理这一点应该如何考虑呢?在长沙吴简中,可以看到将两个乡并称的事例。

[简24]环乐二乡谨列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如牒(4?2)

[简25]□集凡小武陵西二乡新住限佃客卅四户口食卌一人故户中(贰?35)

[简26]入桑乐二乡嘉禾二年布九十七匹一丈一尺(贰?)

[简27]小武陵西二乡领(叁?)

[简28]桑乐二乡谨列嘉禾四年租稅襍米已入未毕要簿(柒?)

[简29]都中二乡领粢租米………斛□斗(柒?)

[简24]是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的标题简,[简28]是要簿的标题简,其他各简是要簿等的集计简。如高村武幸所论,标题简具有类似附信的功能,从简的性质来看,这是在编缀册书的时候将两个乡合并做成的,因此可以说两个乡在行*上是被一并处理的。值得注意的是,这其中小武陵乡与西乡,桑乡与乐乡的组合各出现过两次,且[简29]中出现了都乡和中乡的组合。这是因为在租米征收、管理等一并执行的时候,这两个乡是特定组合,可以看出都乡和中乡也是这种类型中的一例。

但侯旭东曾探讨过乡的相对位置关系,根据他的分析,上述的三个乡的组合都是距离略远的乡,还不能认为是根据位置关系把两个乡组合在一起。原来侯旭东的研究衹是基于到《竹简〔壹〕》为止的史料,或许这个问题还应该利用《竹简〔贰〕》以后的资料进行再探讨。且在各个乡之间,也可能存在类似里与丘之间派生关系的某种相互关系。这与前稿所总结的各个乡在行*手续上的差异一起,可以做为研究长沙吴简中乡的实态的线索。

三、典田掾的职掌与劝农掾、屯田掾

典田掾参与“户品出钱”简的制作,是向侯相“白”的主体,以往该简以外的相关史料很少,关于其职掌,或多是直接从名称,或是以秦、西汉时期存在的田部之间的关联为基础,来推断其职责是田产管理。对此,前稿中指出“户品出钱”简的对象中确认包括从事商业活动者,因此其工作不衹是对田产进行管理,还有可能对家产进行调查。不过在《竹简〔肆〕》《竹简〔柒〕》中,特别是在“草言”“某曹言”开始的简中,可以经常看到关于典田掾和其职掌的具体记述。相关的内容可以看以下的例子。

[简30]草言府□私学烝弭还诣典田掾区光自首事

 四月廿三日兼部曲田曹史孙□白(柒·)

[简31]兵曹言部诸乡典田掾蔡忠等重复隐核锻师事

 嘉禾六年三月一日书佐吕承封(柒·)

[简32]草言府部诸乡典田掾温光等逐捕假僮子吴和不在县界事

六月十六日兼户曹别主史张惕白(柒·)

[简33]户曹言部典田掾蔡忠吴乐区光答私学廿人事

 三月廿六日领书佐鲁堂封(柒·)

[简34]户曹言理出小男利臣付典田掾蔡忠复民事

 嘉禾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柒·)

[简35]兵曹言部诸乡典田掾蔡忠等诣求石厚金如等书

 三月卅日领书佐番逢白(柒·)

[简36]草白理出叛吏五□子士子孖等三人付典田掾五陵□□□□事

 四月十八日兼中贼曹史象□白(柒·)

徐畅曾整理并分析了“草言”“某曹言”简,基于李均明的观点,认为其记录的内容是由县府起草后发到郡府的文书。J22出土的文书是关于田户曹的,内容上可能偏多田户曹,但还是可以从中窥见典田掾职务的概况。从其内容上看,[简30]是私学自首,[简31]是对锻师的调查确认,其他都是对私学、师佐和复民等个别的身份确认、活动监视等内容。典田掾在处理“户品出钱”之外,同时也承担确认身份的职责。另外,就任典田掾者,除了“户品出钱”简中出现的乡典田掾蔡忠、监□、爰史,模乡典田掾烝若之外,还能看见区光、温光、吴乐、五陵及后面还要提到的郭宋。此外,已知的典田掾还有文腾(贰·)、*欣(贰·)、李嵩(贰·),共计12名。

关于身份确认与活动监视,在[简31]中记为“隐核”。对于这个词汇,凌文超根据《通典》卷一《食货典》及卷十四《选举典二》记载的“隐覈”记事,认为这是权宜的措施,是根据簿书来确定调查对象。值得注意的是,凌文超将此理解为如实地表现出劝农掾是“因事而设”的性质。如高村武幸、侯旭东所详细论述的,对于负责乡的劝农掾,以往史料太少,在长沙吴简中显示原则上是代替乡啬夫作为乡的主管官吏而设置的。对此凌文超认为,劝农掾的职务除了劝农外,如后述[简38](J22—)中所述,还负责督查私学、*吏、州吏等,并实施对陂田的检查。但这是需要因“隐核”而进行的权宜性措施,即因事而设的临时职务,这正好说明了劝农掾的非常设官的性质。

之前例举的典田掾的职务中,除了陂田事务外,与凌文超所提到的劝农掾职务是共通的,且就使用“隐核”一词这点也是一致的。另外,根据下面的事例,正如以往研究者认为乡吏的称呼包含劝农掾在内,是负责乡中事务的县吏的泛称那样,能确认典田掾有时也被称为乡吏。

[简37]兵曹言部乡吏蔡忠等布告……复言事(柒·)

[简37]位于Ⅱ区b坨?中,该坨在《竹简〔柒〕》中编为图三十八。Ⅱ区b坨?包含从柒·到的53枚简。其中50枚是“草言”“某曹言”简及与此同形式的“草白”简。从有纪年的7枚竹简来看,嘉禾五年2枚、嘉禾六年5枚。月份上,分布在从嘉禾五年十一月到嘉禾六年十一月(包含1枚月份不明的)。因此不妨认为,Ⅱ区b坨?的主体是以嘉禾五年至嘉禾六年的“草言”等简制成的册书。因为同坨中也包含[简33]~[简36],所以即使[简37]看不清纪年,也可以认为这里出现的“部乡吏蔡忠等”实质上与“部诸乡典田掾蔡忠等”同义。都乡典田掾蔡忠作为模乡所属的“县吏”,在“户品出钱”简中出现(贰·),他在这个时期的身份无疑是县吏,这个判断与前稿观点相同。可以认为典田掾与劝农掾相同,作为负责乡务的县吏被称为乡吏。

如上所述,典田掾与劝农掾在担任职务、身份、乡吏上的定位是共通的。更有深意的是,就任典田掾者多人有担任劝农掾的经历。如下述例子,蔡忠在嘉禾二年四月任平乡劝农掾,区光在嘉禾四年八月任广成乡劝农掾。此外,在Ⅱ区b坨?中包含的[简41]中与典田掾蔡忠、区光一起出现的郭宋,根据木牍[简42]中的记载,曾担任都乡劝农掾。另外,据[简43]记载,*欣也曾担任劝农掾。

[简38]

广成乡劝农掾区光言被书条列州吏父兄子弟伙处人名年级为博辄隐核乡

界州吏七人父兄子弟合廿三人其四人踵聋欧病一人被病物故四人真身已送及

随本主在宫十二人细小一人限佃一人先出给县吏隐核人名年纪相应无有遗脱

若后为他官所觉光自坐嘉禾四年八月廿六日破莂保据(J22—)

[简39]斛┃┃嘉禾二年四月廿三日平乡劝农掾蔡忠付弹溲丘大男邓□守录(肆·)

[简40]广成乡劝农掾区光叩头死罪白前被制绞促二乡粢租米有入上道言(柒·)

[简41]写部诸乡吏蔡忠区光郭宋文(肆·)

[简42]都乡劝农掾郭宋叩头死罪白被曹敕条列乡界方远□居民占上户籍

分别言案文书辄部歳伍五京陈□毛常等隐核所部今京关言州吏姚达

诚裕大男赵式等三户口食十三人□在部界谨列人名口食年纪右别为簿如牒谨

列言宋诚惶诚恐叩头死罪死罪

诣户 曹(肆·①)

[简43]?右诸乡劝农掾□定言□音□*欣(肆·)

另外,在长沙简牍博物馆中展示的“破莂保据”木牍中,记载区光担任“平乡劝农掾”。这枚木牍的纪年与[简38]相同,都是嘉禾四年八月廿六日,可以确定区光在当时兼任广成乡、平乡的劝农掾。另外,上节提到过在征税等事务上有特定的二乡组合,可以认为这里的广成乡和平乡也属于这种组合。

且在相关的官职中,如果查找就任过典田掾、劝农掾的人,还会发现有兼任屯田掾和典田掾的。

[简44]草言府西部屯田掾蔡忠区光等当署丘里不得使民舟入吴界事

十二月三日领列曹史李□白(柒·1)

[简45]草言府部屯田掾蔡忠□□□□叛士郑马等四人事

二月十五日兵曹掾□□白(柒·7)

[简46]草言□□屯田掾郑欣隐核郡吏王衣不乡界事

十一月十六日户曹史□□白(柒·)

[简44][简45]同属Ⅱ区b坨○52,但同坨中从柒·到的80枚竹简中,77枚是“草言”“某曹言”简及与此属于同一形式的“草白”简。其中,能确定纪年的40枚简,除了释文中有疑点的一枚外,其它分布*禾五年二月到嘉禾六年十二月。可以认为蔡忠与区光在同时期兼任典田掾和屯田掾。在职务内容上,[简44]是有关交通的,[简45][简46]是确认乡内叛士和郡吏的情况,并也使用了“隐核”一语。

之前,已知的长沙吴简中与屯田相关的官职,有屯田司马和郡屯田掾。推断前者是与*屯相关,后者是参与民屯管理的郡一级官职。而在县一级,与管理民屯相关的官职衹能从偶尔出现的“县佃吏”来推测,很少出现的屯田掾被看做是郡屯田掾的略称,其详细内容现在还不太了解。但是蔡忠不仅仅是县吏,根据前述的“草言”简的性质和孙闻博所指出的“部”即是乡的意见,[简44]~[简46]中出现的屯田掾是县一级的,很可能是隶属于县府的官职,如徐畅、蒋福亚所推测的,可能是隶属于县的司屯曹、屯田曹或田曹。

从以上内容可见,虽然有必要考虑到长沙吴简的内容偏重于与田户曹相关联的帐簿、文书,但是可以说典田掾、劝农掾和屯田掾都是作为县吏来负责其管理的乡,至少掌握吏、私学及叛士等的情况也是其职务的一部分,且有人兼任或者历任过这一官职。另外[简44][简45]都是嘉禾六年的内容,蔡忠、区光在同年一月下旬以后,有可能一起从典田掾的职务调动到屯田掾,但无疑可以确认的是他们都担任过在职务身份中具有共通性质的典田掾、劝农掾、屯田掾。

作者供图

那么,应该怎样理解典田掾、劝农掾和屯田掾之间的共通性呢?之前提到的凌文超认为劝农掾是“因事而设”的职务。以往分析劝农掾的职务和定位时,是与《汉书·百官公卿表》和《续汉书·百官志》中的“乡有秩”等相对应,认为是按常设官设置。凌文超的意见是对这种看法的质疑,他重点依据《续汉书·百官志》和《晋书·职官志》中将劝农掾明记为非常设这一事实,意图将其与此整合。如前稿中所提出的,“户品出钱”简中记载的钱的征收是作为临时制度存在的,其性质可认为是继承了后汉以乡为单位实施的、基于户等的分阶层赋税征收制度。从这个视角来看,典田掾与“因事而设”的劝农掾有共同的特点,这是有整合性的,也是很吸引人的解释。不过暂且不论屯田掾有管理屯田的任务,且也有可能是属于别的系统的,不得不说同时存在两种“因事而设”的乡吏确实不可理解。

现在,想要从长沙吴简中寻求解答的话是非常困难的,还有待于今后史料的充实。不过,如果仅根据现在的史料状况来推断的话,还无法确认劝农掾的出现迟于在[简38]等中登载的嘉禾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这一时间。同样,较“校米数书”中出现的嘉禾五年三月六日的典田掾烝若更往前的纪年中,也没有发现其他典田掾。因此需要留意的是,在嘉禾四年、五年之交,从劝农掾向典田掾转换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四、结论

以上内容是基于前稿的方法和成果,利用新的实物考察发现和《竹简〔肆〕》《竹简〔柒〕》中公布的诸多分布图进行的讨论。结论是:首先,新出现的中乡的“户品出钱”简,可以归到以往的都乡型。其次,都乡型中不论都乡简或中乡简,都与都乡典田掾相关。通过比较竹简中的标题简、集计简,发现在行*处理上存在特定的二乡组合,都乡、中乡也可算是其中一例。但这应该不是因位置关系而定,而是有其他的理由。这点,与侯旭东所指出的乡的相对位置关系一样,今后需要进一步讨论。另外,从对户品、身份的分布的探讨中发现,根据[简18],乡中几乎所有的户都是“户品出钱”对象的可能性越来越大,这需要对前稿的结论进行订正,也是此次提出的新见解。此外,从竹简的分布状况可推断“户品出钱”简是按故户上品、中品、下品,新户上品、中品、下品的顺序排列,按各“品等”付上集计简,编成册书。从书式的简上配置的差别,可以对不同写手进行分类。

接下来,对于主管“户品出钱”简的典田掾,依据新出的“草言”“某曹言”开始的简的内容,典田掾、劝农掾和屯田掾都是作为县吏来管理其负责的乡,掌握吏和私学、叛士等的情况,“隐核”的工作至少是其职务的一部分。同时也发现有人兼任或历任这一官职。根据凌文超所述,可以将典田掾和劝农掾都解释为“因事而设”,这与同是作为临时制度而设的“户品出钱”简的情况是适合的,但是同时也不得不说,重复设置这样的官职还是不可理解的。从现在的史料状况来看,嘉禾四年与五年之交,存在将劝农掾向典田掾转换的可能,但这还有待于今后史料的增加来进一步探讨。此外,王子今、孙闻博提出的典田掾和田曹的关系也应该放在其中考虑。今后还需要基于实物考察来进一步深入讨论。

([日]金泽大学历史言语文化学系安部聪一郎著

中央财经大学外国语学院刘峰译)

*日文版原刊伊藤敏雄、窪添慶文、关尾史郎编《湖南出土简牍とその社会》,汲古书院,年3月,第—页;中文版原刊《简帛研究》年秋冬卷,年10月,第-页。趁参加走马楼吴简研究专辑活动的机会,修改小错误。

转载时省略了注释,征引请参见原文。感谢安部聪一郎先生赐稿。

此文原收入“走马楼吴简研究专辑”(策划:游逸飞、苏俊林)推送,今旧文重推,温故知新。图文编辑:苏俊林

我们致力于学术传播!

赞赏

人赞赏

长按







































四川治疗白癜风的医院
中科白癜风双节惠民活动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baiqiana.com/bqcd/1078.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