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知乎热榜支付宝的工作人员能修改自

本周知乎热榜

(12.24-12.29)

「知乎热榜」汇集了当下知乎上和网络中最热门的内容。戳小程序一键查看:

1

支付宝的工作人员是不是

可以修改自己的支付宝余额?

热榜曝光次数3,,

知乎机构号:支付宝(+赞同,法律话题优秀回答者)

利益相关:利益相关。

正如银行工作人员不可以修改自己的银行卡余额;

正如户籍民警不可以修改自己的身份证号码;

支付宝工作人员无法修改自己的支付宝余额。

当然,话说回来,

余额也不是完全不可以修改,

毕竟每次我花完钱,

余额都会变。

戳小程序查看剩下的个回答:支付宝的工作人员是不是可以修改自己的支付宝余额?

2

北京交通大学实验室发生爆炸

事故造成3名学生死亡,

事故原因是什么,暴露了哪些问题?

热榜曝光次数3,,

知友:毕导(+赞同,清华大学化学工程系博士在读)

也许是因为自己读的是化工的博吧,所以对实验室安全特别敏感。毕竟在人民群众的心里,学物理的一听就是伟大的天才,但学化学的就给人一种神秘又危险的形象。

许多刚认识我的人都会问我:「毕导你们清华化工的出来是不是就可以轻松当绝命*师啊!」「你们是不是用身边的东西就能轻松制炸药啊?」

不知道该怎么回答……

许多人在高校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之后,都会评论「实验员太可怜了,化学实验室太危险了」、「做科研真不容易,时时刻刻都要担心自己的头发和安全」、「珍惜你身边学化工的同学吧……」。

这些话总让我很想辩驳。化学实验室里有那么多有*试剂、火源、高压钢瓶,能不危险吗?当然有危险。

但在我心中,危险是绝对的,安全是相对的,把危险因素控制在我们能允许的限度范围内,就是安全的。

但我又觉得辩驳起来很苍白,因为你再怎么说什么规范什么意识,一起又一起的事故还是发生了啊,今天还是有3名同学在实验室里出事了啊。

我有一个粉丝群,叫「毕导的生化民工交流群」,群里面还有和今天出事的三名同学同一个课题组的群友。

新闻是遥远的,但是一旦发生在自己身边,就会让你觉得这事的主人公可以是别人也可以是你。所以在这我很想以一个过来人的身份,和大家说说实验室的安全防护。

毕竟在大家平时看的逗逼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失踪少女13岁辍学,显然还在义务教育期间;登记在册的学生中途辍学,其所就读的小学以及当地教育部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如果未有辍学,少女是否就不会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

如果未有辍学,是否即使兄长隐瞒实情,就读学校方面也足以发现失踪、及时反应?

如果辍学时教育部门或学校能够及时联系警方,警方提前介入,是否能够阻止这场悲剧的发生?

可惜的是,这些问题由于学校及当地*府机关的缺位,永远都不会有答案。

2.兄长隐瞒

这一部分,其实责任是二分的。

法律上,有一个概念叫「困境儿童」。

事发地在驻马店市,按照《驻马店市人民*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的通知》:

具有本地户口,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本身重病或重残的困境儿童以及父母双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或监护责任的困难家庭儿童。具体包括:

1.自身患重病或重残且家庭困难的儿童。

2.父母双方均失踪、服刑、戒*或残疾或患病且家庭困难的儿童。

3.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服刑、戒*、失踪或残疾、或患病且家庭困难的儿童。

4.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服刑、戒*或残疾、或患病且家庭困难的儿童。

其中第四项指的就是本题失踪少女所面临的情况(父亲失踪,母亲服刑)。

按照《通知》:

(一)落实好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制度

1.家庭生活困难的困境儿童全部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事实无人抚养、无人监护的困境儿童,如符合孤儿条件的,要办理孤儿手续,纳入孤儿系统予以保障。

3.事实无人抚养、无人监护,但不符合孤儿条件,无法完善孤儿手续的困境儿童,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给予全额救助。

按照《河南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对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要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并履行手续。

案中少女理应得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全额救助,不清楚事实上足额提供了没有,但按照新闻报道「在服装店打工,一个月有元工资」的描述,我对此并不乐观。

同时:

如果相关部门评定后认为其兄有监护、抚养能力,应当为少女委托其兄监护并履行手续,这种情况下问题有二,一是部门评定是否失职,二是负有监护权及抚养义务的兄长隐瞒实情,未尽照料是否失责。

如果并无「评定并委托有能力提供帮助的亲属、机构代为抚养监管」这一过程,则相关部门很明显疏于职守。

3.郑氏父子

如果郑氏父子违背少女意愿与其发生关系,则可能构成强奸罪。

如果郑氏父子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限制少女返家,则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之所以加上「如果」,是因为仅凭新闻描述不足以证明前述行为的确实存在,少女现年二十岁,按照其长子「是个男孩,已经四五岁」的新闻报道,倒推出其受孕时间大于十四周岁,不能够适用奸淫幼女的相关规定。

因此无论是违背少女意愿与其发生关系,亦或是限制少女返家,这些指控能否成立都依赖于后续的调查和证据收集。

(新闻报道提到少女已然精神失常,不过暂未有正式鉴定,若果确已精神失常,其陈述效力存疑,能否定罪并不乐观)

4.户口登记

一些意见认为,失踪少女的一女二子均未非婚生子女,理应不能进行户口登记;其实在这个问题上,相关部门倒是没有做错。

早在年,国务院就针对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随后河南省及驻马店市据此分别制订了《河南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及《驻马店市人民*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细则的通知》,其中规定有:

(三)年1月1日(含)后出生,有亲生父母,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申报材料:群众提供的证明材料,监护人或本人书面申请;补办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父母《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   

注意事项:此类人员户口登记根据无户口人员实际年龄分为,六周岁以内的由常住地派出所直接录入;六周岁(含)以上至十四周岁以内,常住地派出所受理后,报县(区)公安局(分局)治安户*部门审批;十四周岁(含)以上的,常住地派出所受理后,报县(区)公安局(分局)治安户*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级治安户*部门审批。

常住地派出所只做书面材料审查,未必能够发现隐情,只从户口登记来看,不足以说明郑氏父子当地派出所疏于核查。

5.警方调解处理及各方陈述

单就新闻报道来看,警方面对可能存在的强奸案件无动于衷,甚至主持调解的行为明显是玩忽职守的。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目前所有的报道,均来自少女母亲及兄长的单方陈述。

为何面对可能存在的性侵幼女,母亲最初只是对殴打行为提出立案,并在郑氏父子作出不殴打承诺后即接受了调解,除了对郑父令人发指的恶行的不知情,是否也有「尽管郑子亦可能有涉强奸,毕竟女儿已神志不清,需人照料,顺水推舟未必不是良配」的妥协;

为何幼妹失踪如此大事,前后过程不过是「离家出走」几字一笔带过,既无报警记录,亦无旁证;

所谓「网瘾要钱」是实情还是另一个为开脱责任的避重就轻,这些问题其实是有疑点的。

如果说警方自始至终都不知实情,那恐怕在归责上亦不好全然归咎警方;当然,面对疑点未能深究,至少有怠慢之过。

至于进一步的展开,必须等待更多信息的披露。

以上。

戳小程序查看剩下的个回答:河南少女失踪6年,被找到时与一对父子生3个孩子并精神分裂,当事人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暴露了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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